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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
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
本契約於中華民國○年○月○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○○日。(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1日)維修廠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,並為詳細之說明。

壹: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

一、各項費用之上限

()維修廠擔保主要零件價格、服務費、拖吊費等各項費用不超過其揭示於維修場所之價格。

()估價不得收費,如有拆裝,其費用另行約定。但不得超過原廠拆裝費用標準。

二、發現其他維修項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之告知義務

維修廠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維修項目待修;或所需費用超過預定之維修費用時,維修廠於進行維修或繼續維修前,應即先行將其項目及費用通知消費者,其有保險者,並應通知保險公司。

三、零配件之指定與定義

()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,除另有約定外,維修廠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。

()如正廠零配件缺貨可由維修廠代買消費者付費(按估價單價目)。

()更換之零配件,經消費者選定後,維修廠非經消費者同意,不得變更之。

()維修廠未經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,消費者得請求維修廠回復原狀;無法回復原狀者,消費者無支付費用之義務;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者,並得請求賠償。

()所稱正廠零配件,係指汽車製造商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,且由製造商名義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。

()更換之零配件,除另有約定者外,應為有效年限之新品,並不得為盜贓遺失物。

四、維修品質之擔保

維修廠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,具備約定之品質,及無減少、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。

五、維修保證書

維修廠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,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交付保證

書保證下列事項:

()於正常操作情形下,自交車之日起○○個月或行駛○○公里範圍內(以先到者為準),車輛不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之故障。

()於正常操作情形下,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者,維修廠應免費負責修復。

六、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

消費者於修繕完成後交車前,得要求維修廠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,以確認是否完全修復,維修廠不得拒絕。

七、給付遲延

()維修廠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,消費者得定○○日之期間催告維修廠完成維修工作。維修廠未於期限內完成者,消費者得終止契約,於給付已完成之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。消費者並得請求維修廠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。

()逾期交車維修廠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交通費用(不得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50 %)。

八、收取非約定費用與留置車輛之禁止

除本契約另有維修廠得收取且已載明其費用額之約定外,維修廠不得以鑑定故障或其他名義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,亦不得以消費者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。

九、維修車輛之保管責任

()消費者將維修車輛交付維修廠後,維修廠應負責保管,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另外請求費用。

()維修廠保管期間內,維修車輛之危險由維修廠負擔,但消費者受領遲延者,除維修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不在此限。

十、使用維修車輛之禁止

()維修廠不得自行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維修車輛,但其使用係試車所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
()維修廠違反前項規定者,應給付消費者相當之費用,如有損害,並應負責賠償

十一、消費者契約解除權

維修廠開始維修前,消費者得隨時解除契約,並取回維修車 輛。

十二、契約終止權

維修廠開始維修後,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給付維修廠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。

貳、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

一、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,或已給予消費者審閱期間。

二、不得約定收回維修契約。

三、不得約定排除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。

四、不得約定維修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。

五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。

六、不得約定維修廠之廣告及消費者、維修廠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、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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